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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職業(yè)大學計算機案件和事故報告制度

更新時間:2016-08-23  點擊次數:4117

第一條 為了配合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利用計算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有效的遏制計算機病毒的侵襲和漫延,對于突發(fā)的計算機案件、事故能夠及時迅速的做出反應。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保障計算機的應用和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四平職業(yè)大學校園網內的計算機及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說的計算機案件包括《刑法》所規(guī)定的五類計算機犯罪構成的案件和事故。

一、 計算機犯罪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各種手段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內部數據,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發(fā)生障礙,導致計算機不能正常運行的行為。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犯罪人利用技術手段突破計算機安全防護系統,非法闖入自己無權進入的系統內,在計算機系統內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盜用計算機犯罪
   
盜用計算機犯罪是指超越自己的權限范圍,非法使用計算機系統,或者以合法的用戶身份在規(guī)定的時間以外超過服務權限使用計算機系統的行為。
(四)盜竊、復制計算機數據犯罪
    
盜竊、復制計算機數據犯罪盜竊、復制計算機數據犯罪是指犯罪人以各種手段接近計算機系統,非法竊取、復制計算機系統內部數據的犯罪行為。
(五)金融計算機犯罪
   
金融計算機犯罪是指犯罪人通過對金融計算機系統操作使用,對系統所處理的數據進行篡改和破壞,從而達到貪污、盜竊或詐騙他人帳中資金的犯罪行為。
二、計算機事故
(一)由于計算機人員操作不當,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丟失,造成損失行為。
(二)未經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允許,擅用外界軟盤、軟件,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癱瘓,數據丟失,造成損失的行為。
(三)未經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允許,擅用外界軟盤、軟件及光盤,引入計算機病毒,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對保密性的數據,采取保密措施不夠,致使數據泄露、失密的行為。
(五)有意泄露操作人員密碼,協助不法分子作案,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癱瘓、計算機數據丟失的行為。
  第四條 工作人員如發(fā)現有計算機操作人員有做案嫌疑,應及時進行制止并與計算機安全聯系人聯系,經確認為計算機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計算機安全部門報案。
  第五條 對于發(fā)生的計算機案件,工作人員應注意保護現場,并立即向保衛(wèi)部門及安全聯系人報告,由安全聯系人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六條 保衛(wèi)部門和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接到報案后,對未造成經濟損失或涉及范圍較小,情節(jié)較輕的案件,應及時向計算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有關領導報告。對重大、特大案件,要做好詳細記錄,并提出查辦意見,速報主管領導。
  第七條 對于發(fā)生的計算機事故,計算機操作人員應立即向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并做好詳細的記錄,由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向有關領導報告,并提出辦理意見。
  第八條 在向公安機關、上級領導、計算機安全管理人員報告案件或事故情況時,報告內容必須具備時間、地點、事由、原因、現狀、結果等六個要素。
  第九條 在案件的查處中,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有關部門必須積極協助辦理,并確定專人負責,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條 在事故原因的調查中,計算機操作人員應積極配合,說明情況,不應有隱瞞行為,并做好事故記錄。
  第十一條 在重大、特大案件及重大事故的協查辦理中,有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嚴守秘密,遇有重要性和疑難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請示。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四平職業(yè)大學現代教育技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四平職業(yè)大學

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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